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权力清单
对救护车配置审查(新增配置、报废更新、转让过户、捐赠)
职权名称 |
对救护车配置审查(新增配置、报废更新、转让过户、捐赠) |
职权类别 |
其他权力 |
职权编码 |
其他权力-21 |
依据 |
《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》(京卫医字〔2012〕280号) 第四条 第二款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救护车配置标准、开展救护车配置审查等管理工作。 |
行使主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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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 |
监督电话:12320
救护车配置审查责任清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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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 |
运行环节 |
责任事项 |
1 |
(一)受理 |
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。 |
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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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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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(二)配置审查 |
处室工作人员按照《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》(京卫医字[2016]280号)进行配置审查初审,提出初审意见。 |
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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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处长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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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|
主管局长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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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(三)制证 |
符合配置条件的,市卫生计生委向市交管局、市小客车指标办出具《关于救护车配置审查意见的函》;不符合配置条件的,市卫生计生委向申请单位出具《关于救护车配置审查意见的通知》。 |
9 |
(四)送达 |
申请人领取文书,配置审查结果在北京卫生信息网公示。 |